日前,一起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效力的案件作出判决。在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数据堂公司)与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隐木公司)之间关于数据集的纠纷中炒股票配资,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均认定,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数据堂公司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证明数据堂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亦可作为涉案数据集收集行为或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结合其他证据,最终,隐木公司被认定损害数据堂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或是公开信息中法院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效力的首次认可,对依法保护数据利益的探索意义重大。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案涉1505小时普通话语音数据aidatatang-1505zh是由数据堂公司收集并整理,此前已向高校和学术机构等非商业组织群体开源提供,同时通过授权第三方使用的形式获得收益。隐木公司通过开源途径获取其中的200小时数据集进行商业性使用。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隐木公司侵权,后隐木公司提起上诉,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裁定认为,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因数据堂公司主动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认定;但涉案数据集经深度分析处理后,产生了独立利用和交易价值,并获得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证明涉案数据集符合数据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范畴,隐木公司被诉行为损害了数据堂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本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认为,涉案数据集是数据堂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技术等经营资源收集并整理,能够为其带来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涉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证明其享有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涉案数据集收集过程中已取得被收集人的书面同意及授权,数据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涉案数据集收集行为合法的初步证据。
数据权属的界定和保护因标准模糊、权益复杂等原因,一直是数据要素市场关注的焦点。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处理者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的优势,承认和保护数据创新利用智力劳动和其他投入贡献。据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已有15个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以及海南省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出台了试行方案,其中均规定,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数据的数据来源、数据内容、公证存证等证明文件,经书面审查通过后,可获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
“相较与持有人自证等其他证明方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更具有公信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忆湘认为,本案对数据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判决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效力的确认,强化了其权威性炒股票配资,为日后解决数据权属纠纷、明确权属关系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实践参考,意味着可通过类似方式有效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为相关权利主体保护自身数据资产提供重要法律武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数据持有人可根据数据产品具体特性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数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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